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十条 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第十三条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第十五条 各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七条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第十八条 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