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创业辅导和服务;
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支持技术创新;
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
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其他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创业辅导和服务;
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支持技术创新;
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
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其他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