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创业辅导和服务;

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支持技术创新;

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

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其他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