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合同期满前,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可提前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