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合同期限,可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由合营各方商定。合营企业合同期满后,如各方同意并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延长期限。延长合同期限的申请,应在合同期满六个月前提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