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