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五条 设立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 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教育机构临床教学基地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