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