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6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地区计税基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地区计税基数的调整,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