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下列个人收入,按照比例税率计算征收:

投稿、翻译,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税。

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就每次收入额按比例税率20%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