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6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本条例第三条第一、二、三、四项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按照地区计税基数核算,按月计征。纳税人月综合收入额超过地区计税基数的,就其超基数的三倍以上的部分,按照超倍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税率表附后)。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