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下列各项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工资、薪金收入;

承包、转包收入;

劳务报酬收入;

财产租赁收入;

专利杈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

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

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