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下列各项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工资、薪金收入;
承包、转包收入;
劳务报酬收入;
财产租赁收入;
专利杈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
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
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
工资、薪金收入;
承包、转包收入;
劳务报酬收入;
财产租赁收入;
专利杈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
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
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