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各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八百元,就超过八百元的部分纳税。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满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纳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其它所得,按每次收入额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