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的利息;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
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费;
各国政府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官员薪金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所得。
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的利息;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
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费;
各国政府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官员薪金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