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其它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