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下列各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