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下列各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