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六十二条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十二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被视为撤回。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