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六十一条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十一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专利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