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专利局公告授予的专利权,可以提出撤销的理由是指: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