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五十五条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专利局公告授予的专利权,可以提出撤销的理由是指: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