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十四条 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专利权自颁发专利证书之日起生效。 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