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一条 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