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二条 专利局对撤销专利权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撤销专利权的决定,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