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