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五十六条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十六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专利局撤销专利权的,应当提交撤销专利权请求书和有关文件一式两份,说明请求撤销专利权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专利局对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撤销专利权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