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本细则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细则施行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规定和1985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1月19日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应规定。但是,专利申请在本细则施行前尚未依照修改以前的专利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告的,该专利申请的批准和专利权的撤销、宣告无效的程序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和本细则的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