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十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任何人经专利局同意后,均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的案卷和专利登记簿。任何人均可以请求专利局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第九十二条 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办理各种手续,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 第九十三条 向专利局邮寄有关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文件,应当使用挂号信函,不得使用包裹。 第九十四条 各类申请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呈黑色,整齐清晰,不得涂改。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不得涂改。 第九十五条 本细则由专利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细则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目录 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