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九十四条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各类申请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呈黑色,整齐清晰,不得涂改。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不得涂改。 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申请文件的文字部分应当横向书写。纸张只限单面使用。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