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九十三条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向专利局邮寄有关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文件,应当使用挂号信函,不得使用包裹。 除首次提交申请文件外,向专利局提交各种文件、办理各种手续时,应当标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一件信函中应当只包含同一申请的文件。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