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 第二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