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 第十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