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1995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向专利局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规程。 第三十六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向专利局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委托代理人。委托专利代理人的,应当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 第三十七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委托本规程第三十六条所述的律师或者其他公民作为代理人的,应当向专利局行政复议处递交经其所在国公证机… 第三十八条 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发送复议法律文书,向其委托的代理人发送。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不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 本规程由专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