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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中医诊所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和《中医诊所备案证》格式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中医诊所,符合本办法规定备案条件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按照备案要求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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