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中医诊所,符合本办法规定备案条件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按照备案要求管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其他诊所仍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审批管理。 引用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