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