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