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