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201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均有权利和义务向有关伦理委员会或中医药管理部门反映中医药临床研究中违反伦理的行为;也可以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伦理委员会工作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