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伦理委员会没有依据本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审查工作,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予以相应的处理,包括:公开批评、提出警告、责令整改等;情节严重者,取消该伦理委员会的备案。
中医药临床研究中如发生违反伦理规范的行为,所属机构以及中医药管理部门均有权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公开批评、中止项目实施、取消相关资格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医药临床研究中如发生违反伦理规范的行为,所属机构以及中医药管理部门均有权给予相应的处理,包括公开批评、中止项目实施、取消相关资格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