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201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开展涉及人的中医药临床研究机构是否按要求设立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是否按照伦理审查原则实施伦理审查;伦理审查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指南要求。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