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伦理审查会议应当有书面会议记录。伦理审查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传达给申请人。
对于“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和“作必要的修正后重审”的研究项目,应通过审查确认研究者已经按伦理审查意见做出修改或澄清后,方可发出同意批件。
对于“不同意”和“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研究”,伦理审查决定文件应当明确阐述理由。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伦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对于“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和“作必要的修正后重审”的研究项目,应通过审查确认研究者已经按伦理审查意见做出修改或澄清后,方可发出同意批件。
对于“不同意”和“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研究”,伦理审查决定文件应当明确阐述理由。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伦理委员会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