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2010年)
发布机关
卫生部、中医药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卫生部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医坐堂医诊所
附件:1.
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
2.
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附件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零售药店申请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药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五条
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必须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医坐堂医…
第六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药品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七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登记注册的诊疗科目应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医科”科目下设的二级科目,所设科目不超过2个,并且与中医坐堂医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相对应。
第八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命名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识别名称:药品零售药店名称和地名,通用名称:中医坐堂医诊所。
第九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聘用的医师,应当是取得医师资格后经注册连续在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坐堂医诊所可以作为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的第二执…
第十条
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可以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不得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
第十一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只能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超出执业范围;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不得超过2人。
第十二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中医从业人员的教育,预防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中医病历书写、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规范使用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诊疗科目、诊疗手段、诊疗时间以及收费标准等。
第十六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坐堂医诊所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接受服务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公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中医坐堂医诊所和中医从业人…
第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一、
中医坐堂医诊所由中药饮片品种不少于400种的药店设置,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
二、
人员
三、
房屋
四、
设备
五、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