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坐堂医诊所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