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药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具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中药饮片质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400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