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九章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九章 第九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经营税延养老保险业务,应当完善组织架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人员配备,向参保人提供全生命周期的运营管理服务。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快捷”的服务原则,向参保人提供移动终端、柜面、电话、网络等多种服务形式,满足差异化服务需求,匹配线上线下一体化系统支持平台。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以移动终端、书面等形式每年至少一次向参保人主动提供个人账户信息和产品信息,并向参保人提供通过移动终端的实时查询服务。保险公司通过各种形式提供的服务信…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税延养老保险业务服务网点应配备具有明确标识的柜台或服务人员,具备政策宣传、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为客户提供便捷服务。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能够在中国境内提供异地的养老年金给付、全残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产品转换等服务,满足参保人异地服务需求。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积极解决与客户之间的争议,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