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九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四十五条 第九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能够在中国境内提供异地的养老年金给付、全残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产品转换等服务,满足参保人异地服务需求。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