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与医疗机构加强合作,依据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等标准或规定,通过医疗巡查、驻点驻院、抽查病历等方式,做好对医疗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