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采取适当方式,每季度至少1次向投保人提供投保信息、保单状态、账户信息、交费次数、交费金额、万能账户价值和收益等信息资料,并提供相应的查询服务,切实维护好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