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当地有关政策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给付,及时将发现的冒名就医、挂床住院、过度医疗等违规问题报告投保人和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