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