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