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